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,规范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,减少现金支付结算,提高支付透明度,加强财政监督,加强学校财务管理,根据山西省《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》、《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》及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,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持有的,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。
第三条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发生办公费、印刷费、差旅费、因公出国(出境)费用、维修(维护)费、会议费、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十二项公务支出项目。
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、财务报销、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,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。
第五条 计财处将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,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。
第二章 公务卡标准
第六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,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,目前学校公务卡一律使用中国银行带公务卡和“银联”字样的标准信用卡。
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、免收年费、免担保、免开存款账户、到期免费换卡。具有失卡零风险,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,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。
第八条 公务卡具有 20-56 天的透支免息期,具体还款时间以办卡时银行规定的时间为准。
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
第九条 公务卡由学校计财处配合发卡行为在职人员申办(发卡行由市财政统一指定)。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单位确认核实后,由计财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。
第十条 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、离职、退休时,应清理本人在公务活动中的债务,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,同时向公务卡开卡银行办理公务卡停止手续,计财处工作人员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。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,应及时通知计财处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。
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,公务支出发生后,由持卡人及时到计财处报销。公务卡用于公务使用,尽量避免个人消费,由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。
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,后还款。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。
第十三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时,由持卡人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只能用透支额度转账支付,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额度提取现金,自行用透支额度提现的,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。
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、补办等事宜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,并及时通知计财处变更管理系统信息。如持卡人对
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异,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。
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
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支出,须取得发票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等原始凭证后去计财处报销。
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透支结算的公务支出,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还款。
第五章 管理职责
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持卡人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,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;
(二)执行公务所需支出,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,并接受学校计财处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;
(三)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,规范使用公务卡。
第十九条 公务卡办理仅适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,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、恶意透支、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遵照学校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二○年三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