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、学风建设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教育部下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,在本院借读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,将取消其借读资格,送回原校.
二、分 则
第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尚未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。
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1、警告;
2、严重警告;
3、记过;
4、留校察看;
5、开除学籍;
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,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。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,如在留校察看期章继续违纪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,有下列情形之一,教育无效者,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、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,扰乱社会秩序的;
2、未经批准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经劝阻制止无效者;煽动闹事,扰乱、破坏、影响社会秩序或学院教育教学、生活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者;
3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反动大小字报和传单者;
4、组织、参加非法组织,从事非法活动,出版非法刊物者;
5、破坏民族团结,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在学院内进行邪教或宗教活动者。
6、登陆非法网站,传播有害信息者;利用电脑、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,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。
第六条 偷窃、抢劫、诈骗、冒领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并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:
1、有作案行为,但未获得财物者或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作案价值在100元至300元之间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、作案价值在300元至500元之间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4、作案价值在500元至700元之间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5、作案价值在700元对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6、作案两次,价值虽未达到7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7、协同作案或明知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者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物、他人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处罚外,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1、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损坏价值在100元至300元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、损坏价值在300元至500元者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损坏价值在500元至700元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5、损坏价值在7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第八条 严禁观看、传播 、复制淫秽刊物、音像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;
1、凡参与者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2、为首者或屡教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、提供场所或用具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4、访问不健康网站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九条 对策划、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、作伪证者的处分;
1、肇事、打架者
(1)以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,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3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4)致他人重伤或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5)先动手打人和打架为首者,从重处理;参与三次打架及以上者,不论情节轻重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6)持械打人者,视其后果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、策划、参与者
(1)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在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2)以“劝架”为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3)策划组织打群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打群架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4)打架过程中,双方不找校方解决而擅自组织他人进行报复者或为被打者组织他人(含校外人员)报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3、伪证、提供凶器者
(1)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使调查造成困难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2)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、打架后以“私了”为名勒索财物者,给予记过处分;
5、打人致伤者,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,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和营养等费用,如不按期交纳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者的处分;
1、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没收所有赌资、赌具;
2、若在假期或校外参加赌博,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之外,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3、明确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屡次参加赌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5、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的处分;
1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、打闹、起哄、扰乱公共秩序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、散发广告、海报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;
3、有调戏、侮辱、无理纠缠异性或其它流氓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、强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;
5、卖淫、嫖娼或介绍、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;
6、在异性宿舍留宿者,将异性留宿或在校园其它地方发生性行为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行为及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7、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到校外上通宵网者给予记过处分;
8、与外国人交往中,违反外事纪律,有损国格、校誉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9、进行不健康的文娱、体育活动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10、酗酒、寻衅滋事者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11、不服从老师的教育与管理,反而侮辱、谩骂老师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12、攀折花草树木,乱丢纸屑、瓜果皮核等破坏公共环境而屡教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;
13、故意摔酒瓶、砸东西、烧东西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14、隐匿、毁弃、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15、侮辱、谩骂、诽谤、诬告、陷害他人或挑拨离间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16、私自涂改、伪造证件、证明或仿他人签字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17、在校内外做出有损于学院声誉或形象的行为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18、不得以“同乡会”、“老乡会”等团体名义搞小团体、打群架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第十二条 违反考核纪律和考试作弊及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的处分;
1、违反考场纪律,扰乱考场秩序及其它违反考核纪律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该科成绩计为“0”分;
2、谩骂、动手推拉、殴打监考人员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该科成绩计为“0”分;
3、在校内、外的考试中作弊者(包括协同作弊者)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该科成绩计为“0”分;
5、两次作弊,给予留察看及以上处分;
6、采用威胁、恐吓等手段向任课教师索取分数者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7、窃取试题,私改考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该科成绩计为“0”分;
8、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,参照上述条款处理;
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,无故旷课,达到下列学时者,作如下处理:
1、累计旷课11-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累计旷课21-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、累计旷课31-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累计旷课41-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5、累计旷课51学时以上者,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院有关规定,影响校园环境安全者的处分:
1、违反学院规定,引起火灾,造成一定损失者,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损失严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2、私拉电线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、电热器、酒精炉及其它炉具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因此造成自伤、他伤或财物损失者,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3、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,且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;窝藏在逃犯罪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;
4、夜不归宿、翻越校墙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;
5、有违反公寓、教室、食堂、图书馆、电教中心、门卫等制度的行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6、妨碍、干扰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7、在校园内养宠物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,可从轻或免予处分;
1、违纪后能主动报告,如实承认错误事实,认错态度积极,确有悔改表现;
2、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,有立功表现者;
3、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,并能主动揭发,认错态度积极者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,确需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规定中相近条款予以处分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:
1、在本院受过处分者;
2、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;
3、对证人、检举人打击报复者。
第十八条 受行政处分者还应附加下列处罚:
1、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,受处分后一学期内;受记过处分者,受处分后一年内;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受处分者两年内,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,不得享受特困补助和学校提供的其它资助;
2、凡学生党员、团员受处分者,建议相应组织给予相应处分;
3、凡受处分者,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;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,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.
三、附 则
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做教育疏导工作,严格要求;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处分适当。
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
学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,必要时报学院保卫处、学生处联合调查。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
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决定,报学生处备案;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,学生处审核后,呈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决定;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,学生处审核后,呈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,并在校内公告.
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
1、学生所在系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,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性质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生管理部门。
2、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学生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认真做好笔记。在陈述和申辩结束时,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。如果拒绝签字,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。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,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,并附笔录原件,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。
3、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学院正式行文,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。
4、对受处分的学生,学院建立谈话制度。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班主任负责与学生本人谈话;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领导负责谈话。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部领导负责谈话。
第二十二条 处分材料包括:违纪学生的有关调查材料、学生的申辩材料与相关报告等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生效
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。无法直接送交的,学院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。如采用校内发布公告的形式,经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7天,即视为送交。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,被处分人申诉或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限,从送达之日算起。
第二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
凡受过留校察看以下院纪处分的学生,如确有悔改行为、立功表现或有突出的先进事迹,无再次违反院纪院规行为,各方面都表现良好者,在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、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后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,由所在班级讨论通过,班主任和系部加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。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审批决定,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决定。
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院纪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等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下达后,各系部要通知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并通报全院。
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,其户口、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。